,“对于愿意归附的匈奴部落,我朝可划拨草场,准其内附定居,授以田宅(或草场),教其农耕(或改良牧业),并逐步将其编户齐民,与内地百姓一样缴纳赋税,履行义务,同时也享受朝廷律法的保护。其子弟,亦可入官学,习汉字,读汉书,科举入仕之途,亦不对其关闭。久而久之,使其在生活习惯、文化认同上,逐渐与我中原百姓融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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