并。”陈彦显然已深思熟虑,“臣以为,对于这些收回的土地,可试行新法:优先分给原被侵占的农户或其亲属,若无,则分给本地无地少地的佃户、贫农。 但并非白给。”
“哦?细细道来。”
“分得土地的农户,前三年,视为‘官佃’,每年需向官府缴纳所获粮食的五成作为‘佃租’。 这五成,已比许多私租为低,可保证其生活大有改善,且有盈余。” 陈彦解释道,“三年之内,只要该农户按时足额交租,无作奸犯科,三年期满,此地便正式归其所有,颁发地契,只需按章缴纳田赋即可。 此举,一则可让农户珍视土地,勤于耕作;二则可检验其是否有能力保有田产;三则,官府也可借此收回部分前期查案、安置的成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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